河南通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通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兴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0791号
原告河南通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希望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661890151C。
法定代表人张鑫武,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晨阳,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星丽,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河南省兴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未来大道**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07291323。
法定代表人胡宝恒。
原告河南通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兴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通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通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