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通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正耀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黎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8民初3245号
原告:河南通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郭店镇希望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661890151C。
法定代表人:张鑫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阳、郑丽丽(实习),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镇南采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96278352Q。
法定代表人:侯宗耀。
被告:河南黎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老鸦陈办事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9990748P。
法定代表人:张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舟、武英群,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通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耀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黎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通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73元,减半收取计3987元,由原告河南通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滑明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