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9096号
原告:河南通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希望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661890151C。
法定代表人:张鑫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阳,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丽,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祥盛街**院**楼**附**,企业信用代码9141010078917973XX。
法定代表人:李文珊。
原告河南通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冰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梦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