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通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6809号
原告河南通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希望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661890151C。
法定代表人张鑫武,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晨阳,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北段**集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56037106。
法定代表人秦羡胜,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通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通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通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