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6财保175号
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围场镇桥东北街(龙涛花园住宅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791398018U。
法定代表人:刘文娅。
被申请人:北京馨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林校路东侧**楼**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96358245E。
法定代表人:王桂芸。
被申请人:北京馨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宁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西庙村**信用代码:911308265982997395。
法定代表人:刘才。
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馨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馨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宁分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太平洋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北京馨空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丰宁农行账户存款600万元(提供存款账户:50×××31及其他账户)
二、查封被申请人北京馨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馨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宁分公司位于丰宁满族自治县,二号楼底商1、3、4、6、7号,三号楼底商2、3、6号合计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11处底商,价值合计约为人民币1400万元。
三、查封被申请人北京馨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冀H×××××号汽车一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史冬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马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