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6执保744号
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馨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馨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宁分公司
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馨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馨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冀0826财保17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部分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冀0826财保175号民事裁定书予以部分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晓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孙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