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6执2045号
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围场镇桥东北街龙涛花园住宅楼4号楼7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791398018U。
法定代表人刘文娅,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馨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宁分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西庙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5982997395。
负责人刘才,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馨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年5月16日作出的(2021)冀0826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814081.00元。被执行人北京馨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宁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
书》;
二、2021年6月21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
查找到财产;
三、2021年6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北京馨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宁分公司银行账户5835786.00元,由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领取;
四、2021年6月28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1年7月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北京馨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宁分公司银行账户244754.22元,由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领取;
六、2021年7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北京馨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宁分公司名下坐落于丰宁满族自治县商,查封期限为三年;
七、2021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八、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馨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宁分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年5月16日作出的(2021)冀0826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晓峰
审判员 张伟宁
审判员 赵宇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