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炜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6财保83号之一
申请人:**炜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兴丰路东侧水务家园七号楼2单元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0633826324,法定代表人:武振云,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玉国,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通祥街路南平祥小区底商LYH第二层由西向东1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791398018U。法定代表人:刘文娅,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人**炜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的银行账户进行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0元,保全期限为2021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12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段书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肖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