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8民初230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桥东北街龙涛花园住宅楼4号楼7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791398018U。
法定代表人:刘文娅,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民族不详,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24元,减半收取122.12元、保全费197.70元,合计319.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新
审 判 员 窦永海
人民陪审员 刘文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张 岩
书 记 员 何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