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嘉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嘉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公路工程总公司、魏建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1民初1242号之一
原告:嘉兴市嘉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纯高国际现代商务花园46号一楼、三楼、四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6286358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乐天,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103199980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嘉兴市嘉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嘉兴市嘉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嘉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嘉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736元,减半收取138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68元,由原告嘉兴市嘉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