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奥斯顿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奥斯顿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2622号
原告:昆明奥斯顿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五华区江东书香门第B座1单元11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五路10号。
法定代表人:XX圣。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奥斯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奥斯顿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奥斯顿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奥斯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61.5元由原告昆明奥斯顿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陆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晓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