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21民初86号
原告:青海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平安县。
法定代表人:高庆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海燕,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汉梁,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世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刘彦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海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世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原告青海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世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47.24元,减半收取5073.62元,由原告青海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祖乐
书记员 权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