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交三公局G310线循隆公路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青02民初16号
原告青海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三公局G310线循隆公路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青海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中交三公局G310线循隆公路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主动履行欠付工程款给付义务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455.74元,减半收取计84227.87元,由青海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静 审 判 员  田亚萍 审 判 员  李 强
法官助理  祁娟娟 书 记 员  李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