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22民初181号

原告:青海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平安县平安镇海东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庆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艳,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汉梁,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南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中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婧,山西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艳,山西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五四大街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30000710593074T。

法定代表人:苗广营,该管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琴,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2021年5月24日原告青海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15元,减半收取计4907.5元,由原告青海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岑森

人民陪审员 吴云甫

人民陪审员 官永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蒲琰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