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23民初1286号
原告:青海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00564948550M(1-2),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高庆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汉族,1986年10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574128084(1-4),住,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五四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金宏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省茶卡至格尔木公路改扩建工程养护管理用房CGFJ3标项目部负责人,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青海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青海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44元,减半收取计5872.00元,由原告青海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春梅审判员柏文君人民陪审员颜永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艳敏
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