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3财保19号
申请人:陕西华晟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116570,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13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易盛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99206G,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9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华晟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青海易盛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454918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青海易盛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作为财产线索。申请人陕西华晟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454918元(单证流水号:XXXX)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华晟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易盛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1454918元。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华晟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施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