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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82执15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99206G。
法定代表人:孙德科。
被执行人:浙江谷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九路278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0656310811。
法定代表人:陈清春。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82民初10784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谷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82执1552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