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伟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华伟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冯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3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华伟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绿洲北路绿园小区北门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
上诉人新疆华伟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疆华伟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419元(上诉人预交),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政
代理审判员方园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贺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