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鼎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鼎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91民初795号
原告郑州鼎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9号一米阳光国际酒店公寓21层16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16号龙潭毛尖大厦四楼。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鼎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鉴定费等共计2061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1日15时17分许,郑州市郑东新区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电话,在马渡沙土渣车发生火灾。且向被告报案并受理显示:2019年8月11日15时32分许,被告派查勘员***在河南省××××村出险,车牌号豫A×××××。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有权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主张保险金。原告损失为车损161255元、施救费2000元、鉴定费42900元,共计206155元。故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州鼎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2061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2元减半收取2196元,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