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鼎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27288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王念祖,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陈文君,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杨男,男,汉族,1989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高皇寨村194号,居民身份证:410105198905180270。
委托代理人王念祖,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陈文君,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男,汉族,1983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苏一航,河南颂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州鼎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9号一米阳光国际酒店公寓21层1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亮。
原告**、杨男与被告杨**、***、第三人郑州鼎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杨男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男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裴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