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河南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721民初960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被告: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河南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男,199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河南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4元,由***负担。 审判员  **可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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