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721民初960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被告: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河南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男,199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颍淮建工有限公司、河南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4元,由***负担。
审判员 **可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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