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305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瀚特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七里店路70号桂林创意产业园(软件园)7栋、8栋。
法定代表人:蒋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桂林汉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丫吉村委横塘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14)星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办公设备一批,成交价格为10558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朱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