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305执保623号
申请人:广西瀚特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
法定代表人:蒋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广西兴安县人,本科文化,无业,住桂林市七星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广西兴安县人,桂林漓江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硕士文化,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被申请人:***,女,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广西全州县人,本科文化,广西永福县委统战部部长,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被申请人:***,女,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兴安县人,大专文化,无业,住桂林市七星区。
申请人广西瀚特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桂0305执保58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广西瀚特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桂林市叠彩区清秀路1号广汇·湖光山色7-12栋2-7-1号住宅一套(房产证号:30××37)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桂林市叠彩区芳华路2号1栋1-3号门面一间(房产证号:30××25)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桂林市叠彩区芳华路2号1栋1-4号门面一间(房产证号:30××24)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桂林市秀峰区西凤路3号4-8-2号住宅一套(房产证号:30××06)的查封;
五、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龙船坪25号2-4-2号住宅一套(房产证号:30××94)的查封;
六、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65号迴龙小区18栋2-6-1号住宅一套(房产证号:30××62)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钟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