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05执恢73号
申请执行人***特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桂林市七里店路70号桂林创意产业园7栋8座。
法定代表人蒋秦。
被执行人***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南宁市七星区朱瑾路5号东盟商务区韩国园区1号楼502号。
法定代表人郭又文。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4月13日生,住广西鹿寨县。
本院在执行***特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3民终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特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捷
审判员 黄克芹
审判员 周穆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