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柳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南宁姑苏净化彩板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柳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8民初557号
原告:南宁姑苏净化彩板有限公司,住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11号B座第二层铺面4号房。
法定代表人:钱明根,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灿,广西文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南宁柳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710-1号银海华庭4号楼3单元1701号。
法定代表人:梁业用,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南宁姑苏净化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柳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姑苏净化彩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姑苏净化彩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3元,由原告南宁姑苏净化彩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婉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孔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