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柳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柳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百色市永利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1002执182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柳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
法人代表:梁用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开庆,广西融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百色市永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太平街。
法定代表人:周炳西,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柳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百色市永利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8)桂1002民初223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百色市永利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柳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设备安装款86800元及利息(待计)、拆卸费8494.09元及利息(待计)、案件受理费1717元、案件执行费132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百色市永利投资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本院经到银行、不动产、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百色市永利投资有限公司位于百色市太平街有一栋三层建筑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我院已对上述房产进行轮候查封,该财产属于无法处置财产。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我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1002执18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湛晖
审判员  陆建华
审判员  郭耀坤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雷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