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制氧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6民初5381号
原告: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吴市小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制氧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新峰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受理原告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制氧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共计人民币1135元,由原告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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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天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