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4046号之二
原告: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吴市小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罗黎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界牌镇陆集街沿河路**。
法定代表人:刘术盖,总经理。
原告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3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诉讼费用2663元,由原告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晓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