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4046号
申请人: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吴市小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罗黎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界牌镇陆集街沿河路**。
法定代表人:刘术盖,总经理。
原告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吴晓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