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持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1执625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吴市小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XX,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持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天字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持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27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苏州持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40400元,于2018年5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90400元,款由双方自行交接。二、如苏州持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按期履行,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纠葛;如苏州持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任意一期逾期履行,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可就总额345873元(含诉讼费、保全费)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03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473元,由苏州持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苏州持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部分由苏州持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前直接向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295873.00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1民初27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步全赢
审判员*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