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702执2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内支行,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二段83号。
负责人:顾江峰,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锦州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松坡路四段。
法定代表人:张全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添,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赵国良,男,196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古塔区。
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内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锦州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周添、赵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702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内支行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锦州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周添、赵国良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周添名下有房产,故应在判决书确定义务范围内查封被执行人周添名下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周添名下位于锦州市凌河区榴花北里瑞士家园的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万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