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锦州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702执2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内支行,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二段83号。
负责人:顾江峰,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锦州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松坡路四段。
法定代表人:张全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赵国良,男,196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古塔区。
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内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锦州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赵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702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内支行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锦州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赵国良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担保的房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
经查,被执行人锦州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赵国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虽有担保财产但其认为该案涉嫌诈骗,已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名下的担保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三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股权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内支行,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0702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万平
人民陪审员  高 健
人民陪审员  龚克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