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03执4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执行人:陈光雷,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锦州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大薛乡三屯村。
法定代表人:张全德,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光雷、锦州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7800元。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总对总网络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保险、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2022年3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微信账户因不足0元未冻结成功。2022年4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辽G×××**号捷达牌汽车一台,查封期限二年。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查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目前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蕾
审判员 边德柏
审判员 赵新忠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