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705执1002号
申请执行人:华万有,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西马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5106301784Y。
法定代表人:白雪飞,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万有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建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晓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