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龙翔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龙翔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两城街道两城四村村民委员会、高曰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02民初1706号
原告:日照市龙翔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936402993.
法定代表人:时西国,经理。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两城街道两城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龙翔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龙翔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2元,减半收取6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焦婷
代理审判员路伟
人民陪审员XXX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