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811执8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民初61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连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