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0283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润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七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泰路1899号2幢187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俊贤路38号森大郑东1号项目一期3号楼5层11号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上海七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原告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088元,减半收取计1,5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