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4民初3027号
申请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科达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科达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862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存款86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二、冻结金融机构或网络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上述期限均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4830元,由申请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惠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