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信阳市浉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豫1502行初90号
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俊贤路38号森大郑东1号项目一期3号楼5层1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08674X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市浉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河南路宝石桥。
负责人***,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该局党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雪岭,该局社保股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王建成,男,汉族,1967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1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系王建成的儿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市浉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建成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中,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彭 威
审 判 员 许 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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