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信(海南)某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9027执恢355号之一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9027执恢3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中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08674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国信(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信(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琼9027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标的1773308.1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其中,12465210.68元的利息,应自2018年6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650347.65元的利息,应自2015年2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650347.65元的利息,应自2016年2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国信(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限期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国信(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未履行上述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财产调查手段及执行强制措施:一、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国信(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关于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工商信息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处置的财产,并且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国信(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国信(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位于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国际旅游度假区花园酒店S01、S02、S03、S04、S05、S06号房产,房权证号为:乐房权证佛罗字第XXXX号、第XXXX、第XXXX号、第XXXX号、第XXXX号、第XXXX号及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国信(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位于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国际旅游度假区海景公寓3期G12、G13、G14、G15幢房产,对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佛罗国用(2012)第02号,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向上述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请求参与分配;三、已向被执行人国信(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2023年11月22日,本院再次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五、经到国信(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采取上述措施后,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约谈,并将执行情况告知。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国信(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未执行到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撰稿:****对:***印刷:***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8日 (打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