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204民初187号
原告:河南和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地润路19号3号楼10层10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62455349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洲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东新区俊贤路38号森大郑东1号项目一期3号楼5层11号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08674XE。
法定代表人:***。
河南和奇实业有限公司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大宏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和奇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和奇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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