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和奇实业有限公司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204民初187号 原告:河南和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地润路19号3号楼10层10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62455349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洲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东新区俊贤路38号森大郑东1号项目一期3号楼5层11号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08674XE。 法定代表人:***。 河南和奇实业有限公司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大宏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和奇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和奇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