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181民初406号
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俊贤路38号森大郑东1号项目一期3号楼5层1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08674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正商河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米河镇中原西路南、南山旅游路西正商乐活城事售楼部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44GJJA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公司)与被告河南正商河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棕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棕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质保金33,984.98元并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被告签订了《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郑州正商十里香山(西山小镇)2、3#楼景观区域改造景观工程。2019年9月8日,案涉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2022年1月12日,双方经结算,确认结算金额为679,699.62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45,714.64元,剩余质保金33,984.98元,在质保期2020年9月7日过后,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正商公司辩称,对原告向被告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无异议。案涉工程因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至今未整体验收,故逾期付款亦是受不可抗力影响,被告不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郑州正商十里香山(西山小镇)2、3#楼景观区域改造景观工程。合同第六条第四项约定工程款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工程质保期为一年,自本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满、工程达成合同约定的要求后,被告在七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质保金。每次付款时,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等额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合同款直至原告提供合法发票时止。2019年9月8日,被告完成对案涉项目的验收及接收工作。2022年1月12日,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确认结算金额为679,699.62元。截止2022年1月18日,原告分三次给被告出具增值税发票金额共计679,699.62元。被告分四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645,714.64元,剩余质保金33,984.98元,被告至今未付,故引起本诉。
本院认为,棕榈公司与正商公司就郑州正商十里香山(西山小镇)2、3#楼景观区域改造景观工程达成合意并签订了《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棕榈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工程已交付正商公司,棕榈公司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正商公司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交付并经过质保期后向棕榈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故原告棕榈公司主张被告正商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33,984.98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完成对案涉项目的验收并经质保期过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质保金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向被告主张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正商公司辩称逾期付款是受不可抗力影响,被告不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正商河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33,984.98元并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河南正商河洛置业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河南正商河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77250188000236356),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0371-85669963)。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本案当事人若申请执行,应向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费账户: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9381801201********;开户行:郑州银行农业东路支行),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0371-85669963),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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