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1民初2652号 原告:***,男,1981年5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男,196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男,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江苏龙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许一加,男,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原告***诉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许一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许一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