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1民初2652号
原告:***,男,1981年5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男,196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男,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江苏龙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许一加,男,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原告***诉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许一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许一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