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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苏0925行初114号 原告***,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江苏莘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响水县县城双园中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响水县开发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寨宏程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响水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第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寨宏程负担。 审 判 长  蒋 松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夏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