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苏0925行初114号
原告***,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江苏莘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响水县县城双园中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响水县开发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寨宏程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响水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第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寨宏程负担。
审 判 长 蒋 松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夏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