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3财保2号
申请人: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东营市垦利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0943947H。
法定代表人:盛春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娇,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梅,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营富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东营市河口区中心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06169633Y。
法定代表人:缪荣斌。
申请人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富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河口支行账号81×××36的存款人民币250万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20年1月6日,东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富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河口支行账号81×××36的存款人民币25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相义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崔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