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967号
原告:东营华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东营区滨溪东路以东,宁阳路以南(辛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80653469L。
法定代表人:王爱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龙,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富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中心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06169633Y。
法定代表人:周福生,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东营华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富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东营华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华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华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72元,由东营华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受朋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胡 杰
书 记 员 宿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