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富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东营富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279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光禄,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国,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营富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中心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06169633Y。
法定代表人:周福生,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明持,男,该公司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光禄与被申请人东营富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鲁0983民初279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富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光禄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东营富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账号15×××91、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账号81×××36、中信银行东营西城支行账号81×××36_000001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光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东营富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列账号银行存款各18万元的冻结: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15×××91、2.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81×××36、3.中信银行东营西城支行81×××36_000001。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 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