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3民初227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37229192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第三人:东营富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中心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06169633Y。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营富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58元,减半收取计4879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荣强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孟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