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富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东营市盛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营富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2民初3879号
原告:东营市盛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市府南五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8721285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玄志磊,山东九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富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中心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0616963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盛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富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盛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盛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营市盛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17元,减半收取84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