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85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亿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安乐路88号A-2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4976498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728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中亿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9605元(其中支付租金40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955元、案件受理费36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杨**晶